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第3页

(二)立法的滞后,农村社会保障法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缺失

    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目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也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施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而且国家也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作出调整,使得一系列不良后果出现,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应与时俱进的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并使其成为全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三、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途径和措施

(一)从社会实际出发、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没有退休的概念,只要身体允许,一般都在田间地头劳作。这与城市居民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只要还有劳动能力,那也就不需要或不太需要子女供养,老人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意识较差。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和宣传等形式,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年龄结构差别较大,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能力相差悬殊,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国家应把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各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范围和具体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各地区的集体经济水平和农民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障需求相适应。因此,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全国一个模式,而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的讲,在经济发达地区应加大地方政府的投资力度,继续推行农村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适时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衔接。尤其是对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可以根据其意愿,将农民所缴纳的保险费折算成基本保险费缴费年限,逐渐向城市养老保险过渡,从而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农村集体与农民经济水平相对较低,不完全具备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采取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模式,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水平。从时间上来说,要由急到缓,从形式上有完备到松散逐步过渡。在具体实际操作上,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所谓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重点人群是相对富裕的群众。总之,应建立起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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