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法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这个概念接近于以商法主体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所使用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的特征之一是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行为,必然具有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商行为是和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紧密联系的行为。商事活动是一种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活动,获利越高,风险越大。商行为作为一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从行为的自发性而言,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从法律对商行为的规范性而言,行为的有序性和受法律调整性,又充分体现了其对风险的自觉防范。

    (2)商行为是保密性和公开性并存的行为。商行为作为一种具有经营性和竞争性特点的行为,它与经营手段、方法、经验等密切相关,这些要素是导致竞争失败的重要因素,构成了商主体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因此,商行为是一种具有一定保密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以交易相对人之存在为前提的行为,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都直接影响交易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的内容有所了解则成为促成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商行为又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行为。商行为的公开性,常常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予以实现。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率和商事效益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效益。商行为的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定型化。

    (3)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多数制定有商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规定,商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商行为。但这种推定也不能绝对化,并不能将商主体与商行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正如非商主体也可以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一样,商主体也可以实施不属于商行为的行为,也就是说,商主体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应纳入商行为范畴。不过,对于不宜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主体,应当在商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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