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员工持股问题研究 第3页

即是员工不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新公司,这种新公司是专门为收购而设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利用多种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但这种方式也有不利之处.如果收购的目标是其他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技资.而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因此,员工以这种成立新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会受到《公司法》此项规定的限制.另外,这种方式还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税收问题,即新成立公司与员工个人面临双层征税z另一个是注册问题,即成立技资类型公司,设立时对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本身就要充分融资才能对外进行股权收购.此外,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方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进行投资 .
3、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
也就是员工设立职工持股会,通过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1998年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囚通集团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1998年5月,四通集团600余名员工出资5100万元,注册成立四通职工持股会,1999年5月,四通集团成立四通投资,其中持股会出资5100万元,占51%,四通集团出资4900万元,占49%.职工持股会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在2000年以前有多家企业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在目前,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已经存在法律障碍,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邑人登记: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很难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
4、通过信托持股
所谓信托,根据《信托怯》第2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中的管理权或处分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或处分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同时,通过信托的设立,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信托中,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l)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国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相对于其他几种员工持股方式,员工通过信托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即将其资产交由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管理和持有,由受托人统一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是一种比较方便、安全的持股安排机制.员工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不过信托持股也面临双层征税的问题.
综合考虑以上几种员工持股方式,我们认为,在员工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而在员工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则较适直采用信托持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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