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员工持股问题研究 第2页

二、适用的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范围
西方国家一般规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范围为: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正式职工以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我国目前有些规定对内部员工持股的范围和规定比较宽泛,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内部职工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可以参加内部职工持股的,除了在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董事、监事外,还包括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休职工.《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包括:
(一)在公司及其了公司、分公司工作满 1年,并在劳动工资 名册上列明的已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根据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关于持股员工的范围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其一,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在战律上难以存在,作为股份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它不可能是非公司形式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如果是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技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其他主体是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那么它依据什么取得住人资格?如果这里所谓的全资附属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它就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的一部分,其职工就是公司的职工,不存在单独列为一类的可能.即便实践中客观存在有独立盐人地位的全资附属企业,由于两者法律上相互独立,全资附属企业的职工也没有享受母公司职工待遇的理论依据.其二,离退休职工已经脱离了公司,不再是公司的劳动者,故也不存在调动其劳动积极性的问题;职工持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职工福利,为离职后提供保障,离退休职工已经离职,需要的是现实的保障,而不是未来的保障.为离退休职工寻求公平的办怯应是将属于他们的那一部分福利,划人其社保基金账户,而不是转化为公司股份.
因此,我们认为,从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出发来考虑,持股员工的范围包括:(l)公司的正式员工,包括在公司工作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公司的正式员工一般是指与公司签有一年以上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论是原国有企业的干部、全民工还是从劳动市场招聘的人员,也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的员工.试用期内的员工、季节性的临时工和其它虽然在公司工作、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持股.(2)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董事、监事即使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应参与持股.
三、员工持股的方式
在企业改制重组员工持股的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可以参加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范围后,首先要确定这些员工采用何种方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实践中,员工持股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直接以个人小学教师实习报告 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这是员工持股最直接的方式,其程序相对简单,并且员工的股东身份也比较容易判断.但员工个人直接持股也有不利之处.如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怯》第2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所需持股的员工数量超过50,则无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z而如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将相对比较严格,如要有5个以上发起人,并且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起来比较复杂.此外,个人分散持股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个人受资金、持股比例的限制,每个员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相对于整个公司来说,是很少的一部分,员工持股分散,难以成为维系员工与公司关系的纽带.
2、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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