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组织概念研究 第2页

使用社会中介组织概念,虽然明确强调该类社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容易反映该类组织在政府与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关系和互动状态,但以社会中介组织概念代替社会自治组织概念,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容易造成理解偏差,不利于发展社会自治组织,不利于完善社会自治组织制度.主要由于:(1)使用社会中介组织这一概念,突出强调的是该类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从而忽视了社会自治组织的本质.社会中介组织概念反映的主要是现象,是社会组织在政府与组织成员之间的沟通关系和互动状态.而社会自治组织的最基本性质是社会自治,即社会组织成员依据其个人权利或团体权利,通过将自己部分权利向社会组织授权,而形成社会自治组织的公共管理权力,以及形成其担负公共服务职能的条件.社会自治组织依据该公共管理权力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条件图书管理系统论文 ,进行自治自律,实现社会生活目的.(2)该概念下的社会组织范围过于宽泛,具有不确定性.社会中介作用是广泛的,不但社会自治组织有此功能,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也具有中介作用,而且社会中介作用是只有定性没有定量的模糊概念.并且社会中介与市场中介也多有交叉重合,没有绝对界限.(3)使用社会中介组织概念容易使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被忽视.强调社会中介作用,该组织容易被理解为政府附庸,不利于完善法律制度保证该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4)技术性监督机构、公证和仲裁机关、利益团体(如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等组织显然不属于自治组织,用社会中介组织概念代替社会自治组织概念不利于准确定位和立法规范.
(二)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也是人们使用较多的概念.非营利组织是与营利的经济组织对称,由于认识角度和使用目的不同,对概念的表述也不同.有人简单表述为:"是指正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自主管理的社会志愿服务团体".[10]也有人表述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并且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三个基本属性:(1)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得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2)非政府性: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3)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重要社会资源、活动的社会公开性、提供整个社会的公益性公共产品和社会部分成员的互益性公共产品.[11]美国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七个属性:(1)组织性: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2)民间性: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3)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4)自治性: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5)志愿性: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的,在组织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6)非政治性:不是政党组织,不参加大选等政治活动;(7)非宗教性:不是宗教组织,不开展传教、礼拜等宗教活动.[12]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直接反映了该类组织的非营利性,也容易表现该组织的志愿性和公益性.但是,以该概念表示社会自治组织,也存在以下缺陷:(1)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过于宽泛,难以限定.容易被理解为包括除企业等营利组织、政府政党等政治组织以及宗教组织以外的所有组织.例如:有人将民办和国有的事业单位也都作为非营利组织,并且将各种基金会也作为非营利组织.[13]在现实中人们一般也把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2)容易忽视社会自治组织的自治性.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突出表现该组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而容易忽视社会自治组织的根本属性mm自治性,这对发展和规范社会自治组织不利.(3)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人为规定的,不是固有属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容易转换,以动态观念界定概念缺乏概念应有的稳定性.实践中有的号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也在进行营利活动.
(三)非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组织一词也是出现较多的概念.非政府组织的概念最早在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条.该条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14]1952年经社理事会在其288(x)号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15]在此意义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是与各国政府、各国政府参加的国际组织相对而称的.该概念在以后的使用中含义逐渐扩大,目前该概念与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准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概念混用.[16]
准政府组织的概念,也与非政府组织、社会中间层、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等概念相提并论.[17]有学者认为,"准政府组织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中,其权力的来源、运作及其组织结构建制与政府相类似的社会组织".并认为其特征是:(1)存在以行政主体的身份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2)存在对所辖领域内事业行使公共权力的情形;(3)对内行使的权力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而不仅仅来自内部契约:(4)具备社会组织的一般特征,即依法设立、图书管理系统论文 具有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名称、人员和必要的活动经费;(5)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6)具有非政府性,不受政府直接控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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