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 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 国家利益 非协商性 协调机制 妥协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主权国家 国家利益

  一、 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于此不同的是,在国际社会,订立契约的国家间并不能区分哪一方的力量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国家间不管大小强弱,都有其存在并抗拒他国意志任意行使的能力,因为当一个国家不具备保留自身意志能力的时候,这个国家将很快不复存在,沦为殖民地或被吞并。这是基于国家间这种利益的冲突和力量的制衡双重因素的作用,才导致了国与国之间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依照某一国的意志,这就产生了妥协。这种妥协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实力的变迁而变化的。国际法与国际条约历经岁月变迁,从《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到WTO条约,每一项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背后都是国家利益与国家力量间妥协的不断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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