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对社会影响及应对措施

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对社会影响及应对措施
我们应该都听说过这样一个词——人口性别比,人口性别比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标志。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表明,正常情况下出生婴儿的性别比都在102一107之间。由于男婴死亡率高于女婴,且男性青少年死亡率大于女性,婚龄性别比就基本处于均衡状态。如果超过了107的警戒线,那么,就很难保证婚龄年龄段人口在男女两性间的均衡。

  在我国,传统生产方式、家庭养老方式和生育观念的落后决定了我国人们的生育观念的落后,人们还存在较强的性别偏好和数量偏好倾向——生男好过女,少生不如多生。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使数量偏好基本上被抑制。然而,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性别选择技术也就是B超技术的运用,由于监管的力度不够,性别选择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从而导致了出生性别比长期、普遍的上升。1981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8;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表明,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2;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06,大大超过了警戒线。这会给这些年龄段人口过渡到婚龄年龄段的婚配问题造成很大压力。长期、普遍的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对人口的正常再生产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下性别比失调对我国的影响:

  一、初婚年龄推迟

  在婚姻市场上,女性人口长期处于卖方,婚姻期男性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导致男性的婚姻成本居高不下,促使其做出推迟结婚的决定,延长婚姻财富的积累时间,从而导致初婚年龄推迟。其次,婚外性行为会增多。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的社会。在市场经济中,性往往也能够成为一种商品。在推迟结婚以为婚姻提供大量物质准备的过程中,出于成年人的基本生理需要,成年男性可能会寻求通过买卖性的形式来寻求正常的性满足。这种性商品的“消费方式”往往能够影响到结婚以后的性生活方式,从而影响家庭稳定。

  二、婚姻弱势群体“一妻难求”

  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可以视为买卖双方,双方在相貌、身高、体质、家庭背景、职业、收入、教育水平等先天和后天特点上要维持基本的一致,才能形成一种等价交换。如果某个男性相貌堂堂,身高出众,体质上佳,家庭出身好,职业稳定而收入又高,教育水平比较高那么他就在婚姻市场上处于卖方市场,需求者众多,有较多的选择余地。然而,一般说来,大量男性青年往往相貌、身高、体质、出生地、家庭背景、职业、收入、教育水平上都比较一般。这时,由于大数定律,通过“投票表决机制”,还能够实现供求一致。相反,在相貌丑陋、身高极其一般、体质较弱、家庭出身不好、职业不稳定、收入低、教育水平比较低等方面,有些人或者取其一,或者取其二,甚至是多项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他们尽管可能把自己推销出去,但大体上难以得到女性的青睐。对于这些婚姻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而言,“一妻难求”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趋势。例如,许多偏远地区的农村男青年,或者是城市中那些家庭背景一般而负担又比较重的男青年,如城市中那些打工能力一般的青年,他们处于买方市场,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需求者。

  三、“买卖婚姻”现象会加剧

  当婚姻市场的正常婚配遇到困难,人们就可能求助于非正式的婚姻市场,即买卖婚姻。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又会进一步这一趋势。在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男性青年在跨区域的婚姻市场竞争中,我国许多落后地区男性偏好现象长期存在,大多会出现出生性别比的情况,婚配性别比本来就比较严重。然而,男性青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婚龄期女性愿意居留本地,而这些地方往往比较偏远,这样就为买卖婚姻提供活动空间。

  四、影响社会稳定

  买卖婚姻、拐骗妇女和婚外性行为和“光棍”现象都影响社会稳定,特别地是后者。一般说来,能够结婚的有家之人一般条件更优越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更有保守性,更少些攻击性。光棍们不找老婆或难以找到老婆,与条件较差有密切关系。他们“一人吃饱,全家不饿”,荷尔蒙分泌旺盛,好冲动。这种人大量存在,是社会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既然性别比失调引起这麽严重的后果,那必须采取措施整治:

  (一)查处打击一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人和事,尤其加强对医院的监督,定期进行突袭检查。

  (二)通过集中整治,提高全社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危害性的认识,营造男女平等,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尤其是对农村民众的教育,破除他们那种僵化的思想观念——重男轻女。

  (三)建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合同制。县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与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单位领导签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合同。

  (四)建立乡镇(场)、村计生专干包保责任制(即包计划内孕妇不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包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包不溺弃女婴)。实行“孕情跟踪、定点分娩、责任到人、全程服务,的管理模式,对符合生育对象实行名单化管理。一旦出现符合生育对象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或溺弃女婴的现象,对包保的乡镇(场)、村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建立终止妊娠审批制度。凡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属计划外的,由乡镇(场)计生办批准;属计划内的,凭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由所在村(居)委会(分场)、单位出具证明,经乡镇(场)计生办审批,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审批,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由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并保存受术对象有关资料,在施术前向县人口和计生委进行事前通报。选择性流产或引产的,或造成出生婴儿下落不清、死亡不明、弃婴、溺婴等情形的,由计生部门收回已发的《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并落实节育措施,再生育者视为计划外生育,并严格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相关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向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制度

  1.卫生部门要建立并落实B超、染色体检查登记季通报制度;新生儿出生和死亡登记季通报制度;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检查登记的月通报制度。 青年文摘 文摘 杂志 杂志社 青年文摘

  2.民政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婚姻:收养和领养登记的月通报制度。

  3.公安部门要建立并落实新生儿户籍登记的月通报制度。

  4.药品监督部门要建立施行终止妊娠类药品专管专供制度。终止妊娠类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在医师的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坚决处置社会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对违规经销、使用终止妊娠类药品的,从严处理。

  (七)实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购买和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使用和购置统一由卫生或计生部门审批,并报计生部门登记备案。

  (八)实行“三定点”制度(定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定点B超孕妇检查和定点分娩)。

  (九)对检举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维持正常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对保证社会的治安有重大的作用。政府、医疗机构以及民众都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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