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企业的身份风险及防范

国际货代企业的身份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货运代理人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探究货运代理在国际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国际货运业务中不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货运代理的相关基本知识出发,分析货运代理在相关业务中的不同法律地位,然后针对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识别货运代理的身份风险提出看法。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人 身份风险 辨别方法

  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货运代理人这一概念,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定义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又将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扩展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前述定义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人传统上通常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他按照客户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并按代理项目收取费用。货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他只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二、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定位 

  (一)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连接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然而,随着部门分工的精细化,商事代理制度的日渐完善,货运代理人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只以纯粹的代理身份出现。他们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所以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人只要在承运人的选择上尽了合理谨慎之责就是履行了合同,即使是他所安排运输的货物出现了货损货差,也仅仅协助货方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而对其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货主就要承担其自己所不了解的人所造成的货损风险,以及在追讨时所面临的困难。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

  随着巨型集装箱船的大量应用,国际货运代理人不断扩展业务范围,转化自己在运输服务中的角色更多的承担起责任和风险;利用自己在经营投入和管理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成为独立经营人。

  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时,他参与了货物运输或全部运输是作为契约承运人,要受到《海商法》中有关“承运人”部分的调整;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他要受到《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部分的调整。另外还有三部行政规范,经贸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发布的《国际海运条例》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也有调整作用。

  (三)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在多式联运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托运人签发了联运单证,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并按照联运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

  对货主来说,由于多式联运综合利用各种运输的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运输工具的效能,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货物的库存时间和费用,因而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它只需要指定目的地,承运人就会为他设定最佳运输路线组织海、陆、空运输,减少许多的麻烦,节省时间,有利于货主集中精力抓好贸易环节的问题。

  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来说,不仅可以扩大经营范围,有效而灵活的使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的作用和选择最佳的路线,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而且,运代理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仅可以利用运费差价获利,而且可以利用拼箱、拆箱业务获得附加价值。多式联运已经成为“国际货运代理业中很有发展前途的新的增长点。

  对各实际承运人来说,他避免了与一个个零旦货主的联系,只要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只需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而且便于自己合理组织运力,安排运输。

  (四)作为现代物流业务的开拓者和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物流经营人,不仅具有相对于生产商和消费商从事物流经营的优势,而且在市场竞争中转变经营思路,变以客户的指示为出发点为努力满足客户的需要,帮助客户制定物流策略;从仅仅参与和货物有关的活动为向客户提供全球性订货与供货服务;他还可以不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却可以依靠信息系统的支持从事虚拟的物流服务。对转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在从事物流经营的过程中,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扩大至从商品出运的起点到消费商的所有中间环节,而且货运代理人因此拥有了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他以分包合同的形式将物流经营的大投入、高风险部分转嫁给他人身上,因此他能以较小的投入、较低的风险获得较快的利润回报。物流已经成为国际货运代理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身份风险的分析

  近年来,为了竞争和发展的需要,货代企业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常基于现实需要行契约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事,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且不排除在一单业务的不同阶段,货代企业具有不同身份的可能性,如在储货、报关、验收等环节是代理人,同时又签发提单,证明其在运输环节是承运人。一方面,这是商业实践的结果,体现了货代行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讲,这种身份的变化或者多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样性使其产生不同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自然也相应变动。在诉讼中,货代企业身份的识别,也即法律地位的确认,往往成为决定其胜败的关键。

  (一)商业实践环节的风险

  (1)越权代理的风险

  当货运代理企业在未取得无船承运人资质时,一定要时刻牢记自身的代理人的身份。货运代理企业如果纯粹作为代理人,在对一些托运人所委托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一定要征得托运人的许可,否则在产生争议时很有可能被托运人以越权代理为由而起诉。另外还要注意在接受某些特殊的委托事项时一定留有证据。很多货运代理的工作人员在从事具体业务中,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而委托人往往有时又采用口头委托,或者使用的委托书非常不规范,这将很容易产生风险。例如,在向托运人主张代垫的运费或保险费的时候,托运人可以说自己并没有委托货代代垫以及并没有委托投保而逃脱相应的费用。更有甚者,如果托运人只书面委托报关,货代却主动为其委托第三人装卸,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损,本来货代可以代理身份抗辩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没有客户的书面委托或追认,可能使自己承担货损的风险。因此,货运代理企业员工在从事具体代理业务时,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某些行为已成为惯例就可以不取得托运人的许可而擅自决定,也不能抱有与托运人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就没必要的留有必要书面证据想法,这样一旦产生纠纷,其后果可能是毁灭性的。

  (2)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是指未凭可转让的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对于货运代理企业而言,无单放货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函操作的不规范而导致将来发生纠纷时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在托运人要求“电放”时,正确的操作方法应该是首先由托运人出具“电放”保函,然后货运代理企业才应向船公司发出“电放”请求,并出具自己的“电放”保函,但有的货运代理企业的员工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对保函管理不严,托运人未出保函而自己先出保函的情况时有发生,将来一旦收货人未按期支付货款,必然由货运代理企业自己来承担责任。第二,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收货人要求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取货物。这时货运代理企业也一定要注意不能擅自出具自己的保函;有必要出具保函时,一定要先向收货人索取反担保,以避免将来独自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第三,在收取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保函时,一定要注意保函出具人的资质,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禁止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担当保证人,因此,如果保函的出具.

  (二)民事诉讼的风险

  近几年在国际航运市场繁荣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企业数量急剧增加,但由于许多的经营业者及其员工缺乏相应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致使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从这些案件来看,一旦发生纠纷,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和货主而言,货运代理企业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当前货运代理行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为了能够与货主以及船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部分中小货运代理企业往往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不愿去破坏其与货主或船公司的合作;另一方面,即使这些企业愿意通过合理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或其经营行为本身就具有不规范性,往往在法庭上也是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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