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伊斯兰教在西夏的流传

试论伊斯兰教在西夏的流传
  摘 要:西夏时期,境内活动有不少阿拉伯人,西夏和阿拉伯世界有正常的政治、经贸交往.阿拉伯人将伊斯兰教传入西夏,马可波罗所见西夏末期伊斯兰教的流传情况,正是最好的说明,只不过伊斯兰教在西夏的影响远远不及佛、道二教.

  关键词:西夏;大食;阿拉伯人;伊斯兰教

  分类号:K289"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05)01-0087-04

    关于伊斯兰教在西夏的流传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文献资料保留下来,所以我们还无法对该问题作细致而又具体的探讨。但史料中一些相关的零星记载,却只言片语,十分珍贵,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本文拟根据这些相关记载,对西夏伊斯兰教作初步探讨,以期对西夏时期的宗教的研究有所裨益。

    西夏笃信佛教,道教在境内也很流行,加上文献记载的匮乏,所以学界多认为西夏与阿拉伯、波斯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交往不多。尤其是宋天禧三年(1019年)之前,大食国“每人贡,路由沙州西界以抵秦亭。乾兴初,赵德明请道其国中,不许”。于是,到了天圣元年(1023年),人内副都知周文质建议,大食进贡,“虑为西人所掠,乞令取海路由广州至京师,诏可”。这条史料常为学者引用,并且据此认为西夏时期阿拉伯人均通过海路来华,陆上丝绸之路已被西夏隔绝,西夏和阿拉伯世界没有多少来往。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西夏有没有阿拉伯人,伊斯兰教有没有传人西夏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人手进行分析。

    西夏从夏州割据政权建立到被蒙古灭亡(881—1227年),在长达三个半世纪里,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采取了开放的对外政策,对各种外来文明均能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故而能左右逢源,奠定了长久立国的基础。西夏对宗教的政策也是如此,因此境内不仅有佛教、道教盛行,而且还有景教流传。仅佛教一种宗教,西夏也采取了包容并蓄的态度,不但吸收了印度佛教思想,而且大力借鉴了中原佛教、吐蕃佛教、回鹘佛教乃至辽金佛教的思想文化,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而又极具包容性的西夏佛教。西夏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开放政策,为伊斯兰教像其他宗教一样在其境内流传奠定了基础。

    中国古代和波斯帝国有着友好的交往历史,在丝绸之路的一些城镇,如吐鲁番、敦煌、天水、陇西、陇南成县、临夏、兰州、西安等地,均有古代波斯银币出土,说明中国古代和阿拉伯世界友好交往由来已久。唐宋时期,许多阿拉伯人经过丝绸之路来到中国西北、内地,他们或作为使臣出使宋、辽、夏、金各国,或前往各国经商,从而也将伊斯兰文化带到了这些国家。元修宋、辽、金三史,《宋史》专门立有《大食传》,辽、金二史中亦有不少关于大食和当地穆斯林状况的记载,均反映出当时宋、辽、金各国的穆斯林活动情况。关于宋、辽、金时期西北地区穆斯林的活动状况,邱树森在《回族族源问题刍议》一文中已有论述,兹不赘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西夏推行的是开放的对外政策,与周边各民族政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商贸和文化往来,以擅长经商著称的阿拉伯商人,不会只在宋、辽、金从事商贸活动,而不去与各政权有密切关系的西夏经商。史实证明,西夏亦有不少阿拉伯商人,这些阿拉伯商人往来各地进行贸易。阿拉伯人在西夏的活动,就使伊斯兰教在西夏流传成为可能。

    关于西夏境内的阿拉伯人,笔者翻检西夏文法律典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律令》),共找出5条关于“大食”的记载,尽管不多,但能说明阿拉伯人在西夏活动的情况。现分别将这几条史料摘录如下:

    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已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口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来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

    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弓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时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超额运走。若违律无有谕文,随意买卖,超额运走时,按卖敕禁法判断。

    谍案:汉、契丹、西番、西州、大食等中使转传谍诏……

    大食之骆驼数依所成幼仔交纳。

    大食之骆驼毛绒、酥不须交纳,牧者持之。

    前两条是《律令》卷七《敕禁门》西夏政府关于与大食、西州回鹘使者、商人从事贸易时,如果违规的处罚规定,其中特别提到大食和西州回鹘的使臣和商人。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西夏从事商贸活动的大食人不少,这些大食人往来于西夏与周边各政权之间从事贸易活动,大食使者和商人也从事一些走私贸易。第三条是《律令》卷九《事过问典迟门》中关于大食等国使者从事间谍活动的相关刑事处罚规定。西夏法律将案件分为密案、搜交案、磨勘案、军案、官案、家案、大卢令案、口案、刑案、谍案等,每次审判按以上顺序依次进行。尽管谍案条文已残缺,但能反映出在西夏有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食使者。后两条是《律令》卷一九《畜利限门》中关于大食骆驼登记注册和向政府缴纳骆驼毛绒、酥等的相关规定。西夏骆驼、马、牛、羊4种牲畜中,除马之外其他3种,每年都要向政府缴纳规定数量的毛绒和酥。这些牲畜都要登记在册,并且同时登记有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相应主人的姓名,由群牧司负责具体收缴工作,然后上报皇城司、三司、行宫司。大食骆驼要按照所成幼仔的数量向政府缴纳,并登记注册,但不用缴纳毛绒和酥,应向政府缴纳的部分归“牧者”所有。由于该法律条文没有说明“牧者”是何人,所以很难判断“牧者”到底是不是大食人,然而这两条条文却说明西夏有为数不少的大食骆驼。这些骆驼应当是大食使者、商人前往西夏的交通工具,由此反映出大食和西夏之间经常互派使者,有不少大食商人在西夏从事商贸活动。大食使者、商人应该是从陆路来西夏的,一方面他们不可能舍近求远放弃陆路而走海路绕到西夏,另一方面骆驼有“沙漠之舟”的美称,大食骆驼只能通过陆路来到西夏。既然有不少大食人来到西夏,那么他们把伊斯兰教带到西夏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此外,西夏种植的植物中有回回植物。西夏文辞书《文海》收有“块根菜”一词,解释为“蔓菁类也”。蔓菁即是回回植物,原产于阿拉伯国家。元代著名饮食专家忽思慧《饮膳正要》解释说:“蔓菁,味苦温,无毒,主利五藏(脏),轻身益气。蔓菁子明目。”蔓菁根,阿拉伯语为saljam,元时译为沙吉木儿,“沙吉木

  儿,味甘平,无毒,温中益气,去心腹冷痛。即蔓菁根”。回回植物蔓菁种植于西夏境内,至少有助于说明西夏与阿拉伯世界的经济交流状况。

    西夏的经济基础是农牧并举的半农半牧经济,这就要求西夏与周边各政权之间发展积极而又频繁的贸易往来,以形成对牛农半牧经济的互补。正如宋人司马光所说:“(西夏)所产者不过羊马毡毯,其国中用之不尽,其势必推其余与他国贸易。”夏宋之间的贸易,主要是通过榷场进行的。夏宋主要榷场是保安军、镇戎军、高平砦等处。通过榷场进行的贸易物品很多,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双方投入的贸易货物有20多种,西夏以马、牛、羊、骆驼等畜产品为主,还有青白盐、大黄、枸杞等,宋以茶、丝织品为主。夏金榷场贸易也很频繁。金皇统元年(1141年),“夏国请置榷场,许之”。其后,陆续于兰州、保安、绥德、东胜、环州等地设置榷场”。夏使至宋、辽、金等国,也往往允许带货物交易,如辽兴宗就曾下令“禁夏国使沿路私市金铁”,“夏使至金,许带货物与富商交易”。西夏利用地处“贸易华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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