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旅出游的法律问题与免责协议书

摩旅出游的法律问题与免责协议书
想来摩友这个东东具有很强的动物属性,按说久居城市的男女们早就失去了二十四节气的灵气儿,过得是空调暖气外加冰镇的日子。可是也和蜗居的虫虫们一样,探头探脑地不安分起来,闹着嚷着要出去溜溜。但是,发车之前先问一句:您做好摩旅出行的安全准备了吗?“他大爷的,晦气!”保不齐有人这么回答我,当然也有满自信的:“多大的事情!我们是费啥,早就说好地”。

  慢着!万一要是出去一万个不愿意地看着哥们儿,或者您自个痛心无比地体验着——摔了,伤了,眼一闭一辈子过去了。然后所有该做的事情都做完后,说不定再接受一件最不想做又得做的事:为了感谢您八辈祖宗,人家家属起诉您了!要您赔偿一个大活人!或者您老婆把您哥们儿给告了,要给您的胳膊腿儿作价售出。您该如何接手这单业务呢?

  看着楼下的柳树渐渐冒出绿芽,操了闲心想起了这些个闹心事儿。于是乎一方面托朋友找律师求证请教,另一方面仔细“钻研”广西南宁户外伤亡赔偿一审二审案例。用了个把星期的时间,算是弄明白了一些道理。所以就想着跟大家说说一点心得体会。先声明啊,给您的是个建议参考,俺可没有铁打发光的律师从业资格证书。

  好了,不扯闲篇了,说些正经话,先引用人家法律专家的建议:

  如何规避组织结伴自驾游意外伤害责任

  为减少风险和避免纠纷,专家建议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注意以下几项细节: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一 :明确活动宗旨:非营利性、团结互助、费用分担、自担风险等。

  二:周密计划:选择恰当的旅行线路和活动内容、参加活动人员要符合条件、做好周密计划、准备应急措施等。

  三 :避免过错:组织者以及参加者努力预防风险、安全措施、及时提示、积极救助、奋力自救等,以避免过错。

  四: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五:签订书面协议,人手一份。

  六:活动透明公开、发挥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力量。一般而言,如果组织者或者自助游伙伴有以下情形,则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注:具有以下情形并不是必要条件或者充分条件,还可能由法院根据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规则、案件具体情形判断):

  (1)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如果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就应当承担更多的对参加者的保护义务和注意义务,就有可能被比照服务合同判决承担义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引起诉讼,往往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组织活动,可能被判决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2)组织者以及参加者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造成危害后果而积极进行该行为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从而发生了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作为组织者,目的地或者活动项目选择错误、计划不周、在活动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提示、鼓动或放纵伙伴们从事危险行为、危险发生后没有及时合理救助等等,都有可能招致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同伴,明知危险还参加活动、不服从指导和劝说而从事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事件发生后不积极救助等等,有可能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事件的伤亡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明知危险的活动项目自愿参加、盲目冒险、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而冒险行动、没有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自身素质缺陷等等,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自己的一定损失,即:减轻或者免除相对方的赔偿责任。从已有案例来看,法院主要强调当事人的过错,主要依据过错分担赔偿责任。法院往往按一般侵权责任制度,认定被告有过错而追究侵权责任,并且认定伤亡人也存在过错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时,也可能考虑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3)组织者未尽应有的告知义务

  任何户外活动都存在一定风险。这要求组织者在召集参加伙伴的过程中,应以适当形式告知本次活动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计划中尽量考虑到各种风险,并且准备应对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活动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示伙伴们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在活动前预见到危险而未告知,或者在实际危险环境中又缺少应有的提示,则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4)组织规则不合理

  结伴自助旅游,有时称为“AA制”,是分担费用、自担风险的活动。但有时因组织者的疏于考虑或为了省事,一个人收钱算账,最后向大家结帐。如不发生事故,也太平无事;假如发生事故引起纠纷,则容易被认为是组织者的营利活动。一旦被法院推定为组织者进行的非法营利活动,则容易被判决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组织者在组织规则上更合理一些,收费花钱更透明公开,可以由大家推选出管理财物的人,以消除误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看完了吧,其实还有很多律师专家对户外出行的建议,就不一一转帖考验您耐心了,针对我们兰州摩友普遍采用的“安全协议”,我做了一些修订,希望再严谨一些,在法律上更硬棒一些,不妨我们先搞清楚几个法律概念,免得我们老是在一些问题上混淆不清,也包括一哥自己,不知如何是好,一些模糊认识一直以来带给摩友结伴出行的顾虑,尤其给各俱乐部负责人带来不小的顾虑,以至于某些俱乐部活动减少,“偷着玩儿”的增多,所以希望给摩友们和各俱乐部负责人心里给点儿踏实:

  1、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2、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民法原理,组织出游并不违法。按照自助游的惯例,自助游的组织者、领队没有保证全体“驴友”安全的合同责任和法律义务。

  3、风险自负原则是一种约定或惯例,不是协议也不是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活动的发起人和全体参加活动者,或全体参加者之间,用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风险自负,意味着每个参加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的“对方”。

  4、约定俗成的户外运动基本规则: 实行自主判断、自愿参加、自由组合、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原则;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在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户外运动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俗成的东西是有效的,一旦将来发生纠纷的话,这在法律上是会被认定的,一定要有白纸黑字,要分工明确,出了问题就按照这个来解决。

  5、发起人或领队在活动中的地位与其他队员是平等的,不具有特权。每位参加者是在知道时间、地点、线路后,共同参加活动的。户外自助游活动本身就是共同参与,发起人或领队没有特权,在一般事物性问题上,参加者要听领队安排,但在重大问题上,如本案中宿营地点的选择,这不是领队一人说了算,而是根据全体参加者意见来决定。

  6、活动是AA制,不具有营利性质。就是费用共同分担。

  7、除非是他人故意造成的伤害,在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能由自已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即风险自负原则,这在户外活动中已形成一种惯例。

  8、网上免责条款声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可,因为有违法性,这样的声明应该是不对的,活动的团队之间应该有一个内部的约定,还有责任的声明,驴友必须看过这个声明并同意,要签确认书。然后才能一块出来玩。如果有这些东西,在法官的判决上会认的,可以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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