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民间金融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制,虽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但是纵观企业间借贷的历程,会发现它是一个完全从禁止逐步过渡到放开的漫长过程。参考域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在立法体系上确有改进之处。然而是否应当制定一个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以及如何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立法上始终摇摆不定。企业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不仅决定了相关立法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而且也造成了选择规制路径的困难。本文认为规范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应当是一般性规制与专门性规制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在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下,根据借贷行为、借贷主体及借贷目的等不同因素,采用由普通法律、相关主体法律及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进行分别规制的模式。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结构和法制现状,应当重点规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商事性借贷,主要包括对借贷主体的准入、借贷利率、借贷地域等加以规范。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4):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