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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2)

时间:2025-06-01 09:31来源:99845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间借贷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直到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这一概念才逐渐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间借贷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直到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这一概念才逐渐清晰起来。事实上有不少的企业为了资金流动的方便就选择了企业间借贷,然而相比于其他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涉及的资本更多,风险更大,而且涉及到金融秩序的问题,案情往往都比较复杂。在法律适用上需要更为慎重。企业间借贷属于广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 。大多数企业间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合同的效力被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同由此也经历了一个从完全认定无效到有条件地有效的转变。这一转变主要是因为法律届人士的不懈努力,也有政策上的考虑。有学者认是有条件地放开了企业间借贷行为,然而本文觉得认为承认合同效力就是对企业间借贷的放开言之过早,因为在民事立法上对企业间的借贷未置可否,其限制主要源于金融法规、行政法乃至刑法领域。传统上在此问题上的分析似乎将各部门法对立起来,或者单纯认为企业间借贷是违反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或者认为企业间借贷只是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似乎两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企业间借贷行为只是程度和性质上的区别,合法性也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在民法层面,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主体权益,体现了一种进步,然而在企业间借贷的其他问题上没有新的突破。比方说存在一些不太适应现状的行政法规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金融业活动,似乎对于企业间借贷行为仍保持全面禁止态度。还有部门规章的规定早已不合时宜,然而却一直搁置修改,规章的禁止虽然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却使得企业间借贷始终处于一片灰色地带,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现象的出现,无论在瞬息万变的金融领域还是不断革新的法律制度领域都是匪夷所思的。上述规定应当顺应变化进行修改或废止。企业间借贷行为本身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为了鼓励民间借贷,政策上采取部分放开,那么需要一定新的规范来规制,仅凭现有的方式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难以认定比如经营性的认定,税收的收取,利率的划分,因此可以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再考虑登记制度、设定利率、重视合同当事主体的撤销权等等措施。下面本文主要围绕企业间借贷合法性及其规制问题展开相关论证,即本文主要解决企业间借贷是否存在合法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完善企业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二、企业间借贷合法性区分及规制基础

2015年的司法解释肯定大多数企业、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有效的四个要件来看,也就是说企业是具备签订借贷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标的也是明确的。那么分析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基本上就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和违法层面的角度。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包括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它更多是原则性、兜底性的,实际在具体应用上还是需要参考具体的法条。因此,影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关键主要就是有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此处的法律,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当作狭义理解,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且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合同才会归于无效。那么,我们在判断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时,当先判断是否违反刑法、行政法规上的强制性规范,然后是分析何种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如果只是管理型规范则不会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15年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 就表现出这个含义。最后才分析是否违反效力层级更低的法律,像是部门规章,这类法律的违反虽不影响合同效力则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将企业间借贷和借贷业务加以区分是有必要的,然而他们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在民事法律与其他部门法上的不同称呼,的确,两者存在区别,他主要就是有无经营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从事借贷业务在民法上的效力,即便某些行为涉嫌犯罪,同样存在需要认定其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因此,将企业间借贷一概而论合法或者违法都是不合适的,可能行为合法,合同有效,也可能行为违法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可能因为行为违法合同也归于无效。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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