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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3)

时间:2025-06-01 09:31来源:99845
明确了合法性问题,如何规制企业间借贷呢?王清林认为需要对直接借贷双方以及借贷提供担保、信息中介进行监测,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 。陈

明确了合法性问题,如何规制企业间借贷呢?王清林认为需要对直接借贷双方以及借贷提供担保、信息中介进行监测,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制度 。陈颖健认为放松对企业间借贷的金融管制可以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从全面禁止走向一般禁止、有限放开,对多元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实施差别化和有针对性的监管,从而在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诸目标间取得动态平衡 。冯金玲认为政府对民间借贷规制政策的研究,应该从民间借贷所具有的需求缺乏弹性和规制执法成本高昂两大经济特征入手,通过建立民间借贷政府规制模型,分析非法化取缔和合法化征税两种政府规制手段的效率 。曹昊从金融效用角度出发,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构建借贷双方的博弈模型,提出政府规制民间借贷首要问题就是要认定债权人建立的债务关系的有效性。而国外研究更多考虑的是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正如麦金农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呈现的是一种二元结构。一部分是正规金融,另一部分就是民间金融了。国外大部分学者都是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角度探讨,如Dekle和Hamada认为,政府应该尽可能减少民间借贷躲避管制的成本,积极采取引导措施来规范借贷行为,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互动发展 。丹尼尔指出,金融的发展应该引入竞争机制,消除金融市场上的准入壁垒,促进正规金融市场与民间金融市场的融合。企业间借贷应当作为一种正规金融的补充,如今企业间借贷愈发成为民间资金流动活跃的一环,要引导使其规范有序化,拥有一套完善体系化的立法的尤为重要。接下来的比较法研究也许能提供我们一些思路。

三、企业间借贷的域外立法

(一)三种企业间借贷立法模式

鉴于各国国情的迥异,价值观念的差别、经济发展的程度各不相同,在此归纳综合得出各国对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三种立法模式 :

1、绝对禁止模式

即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会使国家宏观调控失调,影响国家金融机构的利益。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种立法模式主要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行业是国家命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设立的还需要由中国银行进行取缔。这种模式在当时起到了一定作用,有效打击金融领域犯罪,维持社会稳定,但是长此以往势必限制民间经济活动的开展,也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

2、限制主义模式

主要认同企业间进行借贷活动也是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借贷行为涉及与内部管理人员有关的其他公司企业时,需要在法律上对此加以限制,因为这一经济活动还涉及了第三人的利益。如《英国公司法检讨报告》中指出:公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限制向与董事有关联的其他公司借贷的规则,延伸至闭锁公司。但在股东授权的情况下,公司则允许向他公司提供贷款。这种模式在法律制度上就明确了企业的借贷主体资格,也加以一部分的限制,防止出现损害第三人及公共利益的情况。

3、放任模式

顾名思义,是指立法体例对于企业间借贷完全采取放养的模式,主要是由于资金经济体系制度相当健全,比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就对公司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加任何限制。美国纽约州《纽约州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公司为了经营可以有权借贷、投资以及再投资。在经济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地区采取这种模式,资本能够充分流动到需要的地方,然而也存在许多风险,比如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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