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若干实务问题 第3页
(二)死亡赔偿金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因事故死亡,获死亡赔偿金10万元,王某的妻子认为该10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分出5万元归自己所有,然后再将剩余5万元作为王某的遗产在王某的父母、妻子、孩子之间平均分配。王某的父母则认为王某的妻子不应先分出5万元,10万元死亡赔偿金应全部拿来在王某的父母、妻子、孩子之间平均分配。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如若生存未来可获收入的赔偿,既然该赔偿项目的假设前提是如若生存状态下所获收入,那么受害人如若生存自然与其妻保有婚姻关系,在此婚姻关系下所获收入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财产分配时自应首先分出一半归其妻所有,剩余的作为死者遗产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笔者认为,受害人死亡时,其与其妻的婚姻关系即行终止,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后在将来如若生存所可能获得收入的赔偿,因此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其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其妻所有。对该10万元死亡赔偿金,应视同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