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确权诉讼应用实务

原告刘小姐与被告袁先生2004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2月在北京西城区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刘小姐就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好景不长,转眼到了2007年初,刘小姐发现袁先生经常以加班为借口通宵不归,对手机短信也是遮遮掩掩。经过刘小姐的细心观察,发生袁先生与他公司的同事王小姐关系暧昧。为了可爱的儿子和这个完整的家,刘小姐几次找刘先生谈心,希望其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袁先生非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地想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袁先生一人名下的一套面积为160平方住房转卖给第三人。该套住房的市值为250万人民币,其与第三人欲签订的合同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与市值相关150万。除了上述住房外,登记在袁先生名下还有一套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婚后还清余款并取得产权证的单位房改房。这个家庭的主要财产几乎全掌握在袁先生一人手中。

  为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袁先生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并过户,使共同财产蒙受严重损失,刘小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两套房产为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袁先生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中,使其无法单方处分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为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为该房屋的性质为房改房,其本身就带一定国家政策的属性。况且男方在婚前已签定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应认为取得了事实上的物权,婚后下发房产证只是房管局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已。对于另外那套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则认为,该套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性质上仍应属于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定,房改房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购买的160平方米的住房为共同财产。但因该套房屋是向银行按揭购买的,原告所拥有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原告提出的添加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只能通过还清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的方式,方能添加共有权人姓名。

  适用

  该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件,刘小姐所提起的诉讼在法律上定义为物权确认诉讼,其目的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有,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考虑这种诉讼方式:

  1、区分

  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确认。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共同而转化。该规定将实行法定财产制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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