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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3)

时间:2025-08-20 21:48来源:100346
(二)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1.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未成年儿童处于哺乳期,在判

(二)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1.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未成年儿童处于哺乳期,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该向女方倾斜。但如果例外发生,法律亦是应该进行酌情判决,由男方获得抚养权。其中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女方身患重病,难以抚养儿童,尤其是对于下一代不利的疾病,诸如可能造成子女身体损伤的精神疾病,面临生命威胁的重病,以及艾滋病等等具有争议性的病症。第二,女方受限于自身条件,强烈要求拒绝抚养权,男方则力争抚养权希望儿女跟随其成长,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抚养权予男方。第三则是其他原因,例如女方经济过于恶劣,难以支付未成年儿童成长必需条件,或者女方接受刑罚等等,难以履行抚养义务,则应该判给男方抚养。第四,女方没有例外发生,但介于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认可由男方抚养,同时男方不会对子女未来造成负面影响,经法院审核之后,亦是可以交由男方获得抚养权 。

2.继子女、养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对于养子,养女,继子,继女等等类型未成年儿童的抚养分配,其大致与上文类似,但是存在一些出入,主要体现在《子女抚养意见》第13、14条。首先,如果继父继母离婚后不想承担抚养权,那么法律将判决生父母应该履行抚养权。另外,养父养母如果离婚,同时另一方不愿承担抚养权,则由领养人履行责任。

3.直接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合法变更,依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5、16、17条的规定可知子女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方式往往分为两种,第一是通过协议,双方进行抚养权变更,第二则是通过单方请求,法院执行抚养权变更。其中后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获得抚养权一方因为出现疾病等问题失去抚养能力,第二,直接抚养人无法给予未成年儿童良好环境,影响其健康成长。第三,超过十周岁的未成年儿童自我意愿请求变更,另一方同时具备必要能力。第四,其他合法合理理由经过法院认可后,亦可以酌情进行抚养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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