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和法律控制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  (一)行政滥用职权的定义
  不同国家对滥用职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我们知道,滥用职权是一个独立于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概念。因此在界定时我们可以避开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出发来界定行政滥用职权。总的来说,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但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设定该行政职权的目的、精神和原则。它通过表面合法的手段达到实质非法的目的和意图,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是对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不规范或者超常规的使用。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二)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权限。“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之一。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有实施行为的主体资格是行政滥用职权的第一个条件。

  2、行政主体实施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和原则的行为。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首先,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或背离了法定目的的行为。其次,行政主体的行为客观上违反了法律或背离了法定目的。行使职权应当依法,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时要符合法定目的,而符合法定目的不仅指符合公共利益,尤其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不得违背或偏离。论文网http://www.lwfree.com/

  3、行政主体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故意实施滥用职权行为。 滥用职权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所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不以故意为要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以这些方式作为手段以达到主观上的违法目的,就是滥用职权。 所以,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区别滥用职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

  4、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又一实质要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适当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构成滥用职权。虽然行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但客观上未造成背离法律或法定目的的结果,并不构成滥用职权。

  (三)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由于各国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表述不尽相同,在确定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时自然存在差别。 国内行政法学专家将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罗列为六种:(1)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2)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3)任意无常 ,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4)强人所难 ,违背客观性;(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5)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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