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疑难问题总结与探析

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疑难问题总结与探析
山东政法学院 杨光辉

  2011年5月21日星期六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出主体问题:《刑诉》77.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了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提出主体,①被害人,②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③法定代理人《解释》84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终止,《解释》86.1.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据此似乎可推知,在单独犯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罪的场合,在案件审结前被告人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101审判阶段确定被告人无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仍应审理和判决;

  (3)附带民事诉讼《刑诉》77财产保全措施未采取冻结的原因:认定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当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陈光中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7

  我认为,这是先入为主的做法,既然作为被告,未审结前是否构成犯罪仍未可知,当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审判结果认为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可以免责。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范围:是否只能由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

  甲去饭馆杀乙,对饭馆的损害,饭馆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不能,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与案件并无实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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