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探究

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探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作为代步工具已经越来越普及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私家车带来的便捷出行的同时,也倍感“停车难”的苦恼。车位、车库的稀缺与私家车的普及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无法实现投资者的融资建设和滚动发展,使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阻碍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不明晰,由此引起的小区车库、车位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地下人防工程改建车库车位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抑或是属于国家,迄今为止争议不断,权属不明。探究个中缘由,理顺法律关系,对明晰产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的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 条规定,所谓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国家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作为商铺、车库等用途,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服务。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公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它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本文所指的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就是指结建式人防地下工程,即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可用于战时防空目的的地下室,其目前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最常见的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人防地下工程。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战时担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成果任务,平时担负着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任务。人防工程是实现人民防空任务的重要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因此,国家依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造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二、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权属问题的争议

  目前,单建式人防工程因国家投资建设,属于国家所有并无争议,而对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则分歧颇大。对小区人防工程权属,开发商、业主以及人防部门等各方各执一词。现将其主要观点表述如下:

  观点一: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工程所有权应归业主共有

[1] [2] [3] 下一页

Copyright © 2007-2012 www.chuibin.com 六维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