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与法律的冲突

风俗与法律的冲突
由此可见,风俗的产生是在一段长时间内某一特定空间背景下所产生的,所以风俗对一定区域内人们思维方式的影响必定是深远的。从实践中我们也能发现,风俗是寓于口耳相传之中,是作为一种当地全民在一个“封闭”式社会里世代相传的思维习惯而存在的。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护手段,以统一的大社会为背景下创立的。又由文化的多元性可以推知,文化传统在各个地方一定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性。所以,在各个不同区域所形成的风俗势必不流于国家所制定的正式法律。因此,法律在普及、渗透的过程中是以一种权威但陌生的形式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则必然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潜在的抵制。再者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风俗是一种“隐形”的公约,而当一种公约已经根深蒂固时,其虽非牢不可破,但要完全根除也并非易事,因为公约是先于法律存在于一定社会的民众间的一种“共识”。苏力曾经提到过:法律只有由于其在普遍上看是最经济、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规则,同经济活动具有一致性,也才能更好地被遵守。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并不是把法律当做法律来遵守,而是当做利益来追求的。当然,在其他性质的社会生活中,情况也大致如此。(见苏力。。),而人又都是有趋利避害心理的生物,所以,在面对制定法与风俗的取舍问题时,就会有一部分人选择了规避法律,因为,他们所看重的是效益的最大化。这里所指的效益包括其选择所能产生的精神财产和物质财产。所以风俗与法律间就势必会产生一种冲突,一种私下的对抗。

  既然冲突是必然的,那么我们所能做的只有缓和这种冲突。在我们看来,要想缓和二者的冲突,只有先从理论制度本身着手,而后才能逐步扩大到实践,当然,这需要一段相当的时间跨度。首先,我们认为按照洛克在《政府论》里面所述“法则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力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不过是为受制于这种法则约束的那些人的一般福利做出规定”,可以认为法律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广大人的正当利益,而所谓的这个“正当”,在不同时候,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含义。在一定区域内的人们认为自己的“正当”做法却不一定会被其他地方的人们所认可,这就是风俗使然。虽然法律是凌驾于整个国家其他风俗之上的,它所规定的“正当”是全国通用的,但只有当法律所强制赋予某种行为的“正当”与“非正当”与整个社会主流风俗实质相靠近时,制定法律的初衷才得以实现。当然,这不是指法律单纯的顺应民风习俗,而是指在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能够稳定社会秩序,节约社会成本的前提下,参考风俗来配置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因此,在风俗已经根深蒂固之时,要想缓和其与法律的冲突,我们可以试图从法律层面下手,通过对法律的适当修改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我们认为单单从法律条文上的变动来缓和冲突还是不够的,因为条文变动的难度之大不说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即使有所修改,其所能适应的也只是社会的主流风俗,所能体现的也只是总体上的相对缓和。而在一个小的区域内部,作为全国性的法律与当地特有风俗的冲突依旧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实践中,根据实际问题而定。然而这样的话就需要依靠我们的法官了。风俗与法律的冲突其实就是法理与情理间的冲突。如果法官严格拘泥于法律条文,而不顾及当地风俗,作出的判决虽然合法律性,具有形式上的有效性,对社会公众来说却往往难以具有可接受性。因此,为了更好的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我们应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实际操作过程运用自己的理性判断及相关规定来权衡二者之间孰轻孰重(当然,此处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法律上的严格限定,尽可能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因法官过大权力而导致的徇私舞弊等蔑视法律权威的现象)。我们可以从古人所说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这句话中得到启示,当一种冲突现实存在时,假使不能有效解决,也要找到一个疏导缓解的途径,否则,当矛盾越积越深,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所以,在法律实践中,通过法官的理性判决来协调风俗与法律的冲突是至关重要的,它其实是给人们提供了一条与以往不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最后,鉴于在广大农村中,由于我国人们法律意识不是很强,所以“规避”法律(此处“规避”既有不懂法而不知何为,也包含知法而故意逃避)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我们也该从这两方面综合考虑,试图在这个大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为此,我们在上述提到过的一些方法的基础上,不仅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还要保持好法院在私法领域“不告不理”的消极状态。宣传法律知识,可以让国家正式法以一种日积月累的进程,渐渐地渗透入社会,从而试图改变人们的行为,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另一种“传统”。也许有人会说,法院“不告不理”的姿态其实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这样是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一些违法行为。但我们认为,法院之所以“不告不理”,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因为人们都是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当人们选择用自己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套规则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说明这种选择是最符合他们的需要的,而此时如果法律再以一种强制的姿态进行干预,只会增加人们对法律的反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再者说,如果法律事事都参与的话,那么法律也只不过是和平常的一般规则一样,就无权威性神圣性可言了,那么人们是否还会敬畏法律呢?

  综上可知,风俗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他们的冲突在各地层出不穷。而我们在面对这些对法律带有挑战性质的风俗,我们不能一味的否定它,因为它毕竟是传统,是历史的积淀,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仅仅强调规则的绝对性,依法司法,机械运用法律,往往会导致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最终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让法律得以更好的执行,才能让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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