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抗辩的几个理由

道赔案件中保险公司抗辩的几个理由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就本人目前接手过的,保险公司抗辩最多的就是:一、诉讼费不承担;二、鉴定费不承担。对此,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诉讼费不承担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第五章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通过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诉讼费用的多少,无须讨论此事项。

  (二)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强制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保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约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各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各不相同,但一般都有此项约定,只是条款位置不同一。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人认为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诉讼费不承担,不能完全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定积极理赔,这是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在保险人没有理赔,第三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一概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及在《强制保险》中是约定了该项内容,提出抗辩理由,不予以承担诉讼费用,本人不予以认可。这要分两种情况:

  (1)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没有积极履行向保险人告知、申报理赔事项,导致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以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及《强制保险》第十条之规定不予以理赔。这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有所体现,目的是加大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告知、申报理赔的义务,但这也有个前提,就是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说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的应特别告知,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应承担诉讼费用。

  对于保险人以《强制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上述道理也同样适用,都是先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积极申报、保险人积极理赔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时也尽到了免责的告知义务,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用。如一味理解承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么该条就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相悖,在《强制条例》与《保险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以《保险法》法律为准。

  这是在保险人理赔的情况下,是不产生诉讼费用的问题。如被保险人未尽义务,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依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这在《强制条例》第六条中也有所体现,交强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强制保险。

  (2)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申报理赔,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作出答复或依约定作出理赔,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保险人应予以承担。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根据《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对保险人抗辩不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予以驳回,这是人民法院行驶司法权的行为,是对违反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强制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无权约定,即使保险合同有约定也无权对抗,当然,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这也体现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若保险人作出理赔后产生分歧,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2、在《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诉讼费用不承担,也不能完全成立

  《商业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自由约定,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完全处于一种自愿的状态,对保险人强势主体地位的注意义务程度应加大,当然也受《保险法》的调整,不能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也要分两种情况: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积极向保险人告知、申报理赔,对此应不承担诉讼费用。对被保险人未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第三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当然这有个前提,就是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详细告知了格示条款和免责条款内容,否则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诉讼等其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限答复或作出理赔,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交纳办法》规定,确定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承担。道理同第1点1第(2)项,不再复述。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若保险人作出理赔后产生分歧,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诉讼等费用的承担。

  二、鉴定费不承担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抗辩理由

  同第一款第二项,其它费用中就包含鉴定费用。

  (三)本人认为

  不管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理赔,还是被保险人提起诉讼,都要对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作一个评价,而这个评价要第三方来,要有一个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这样才显得公平、合理,因此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对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定费用应予承担。

  其它同第一款第三项,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能违反《保险法》,否则违反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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