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雇佣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用工关系十分复杂,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因为相应法律法规本文源自六维论文网不完善,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争议,在适用法律上认识不一,以至于出现裁判尺度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这类案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和隶属性。2、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3、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二)劳动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特征是: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它的要素包括: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与不同

  (一)区别标准 :

  1、从主体范围来看,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 从主体地位来看,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从属性。

  3、 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看,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的代表者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它决定了劳动者必须加入到劳动组织当中,并接受用工单位的领导、管理,由此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从属性。

  4、 从权利义务实现途径来看,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二)不同之处、1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动雇佣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只获得劳动报酬。

    2、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动雇佣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3、法律责任不同。对雇员责任调整方法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佣损害赔偿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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