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要件

1.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需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

我国刑法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也仅仅只有第269条这一条,行为人必须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三种罪才可能构成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而言,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考察先前行为是否达到既遂形态,但是如果转化型抢劫罪中涉及的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且不具备《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举的情形则不构成抢劫罪。 

对于该司法解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该司法解释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里的罪是一个具有非常具体、明确的含义,若想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就必须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这些先行行为构成犯罪。而否定说则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些先行行为,就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就该问题持否定说,主要依据是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的抢劫罪在本质上并没有实质区别。同时对于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不可做僵硬的理解,这里所说的“罪”,是一个动态的违法行为,其具体是指行为人只需要具备实施这些犯罪的主观意图,并不一定将该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使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尚未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但是其仍然可以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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