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9
(五)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 9
四、浅析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9
(一)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0
(二)欧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0
(三)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1
五、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1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11
(二)明确的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转变 11
(三)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12
(四)加强信息披露 12
(五)发扬行业自律精神 12
六、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含义
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其定义尚不明确。最早出现关于互联网金融定义的是,谢平和邹传伟于2012年发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该报告中提出了一种十分理想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该市场中,交易双方的一切支付行为都是直接进行,完全避开了诸如银行、证券交易市场等媒介机构,极大的提高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实现了资源的高效率配置,提高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然而,其提出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过于完美,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金融市场并不能达到该状态。
其他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诸多的定义。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较多,例如: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提出“互联网金融与以往传统金融的区别是其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利用,其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都有互联网参与其中”;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转基因金融,其本质仍然是银行业”。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互联网金融被分为广义和狭义。其狭义上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持开展的业务”。而广义上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和非金融机构于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相关业务”。
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金融较为受官方认可的定义是于2105年8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的开展模式,其基于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两种的联合,为融资、支付等金融业务提供更具效率的交易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依托,来实现资金方便、快捷、高效、安全流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地突破了传统金融在时间、地域上的限制,实现了资金的最佳配置。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持的金融业务开展的新模式,其发展历程较短,但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限制,为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提供了新的选择。 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6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