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理论渊源
由于“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理论是从德国借鉴而来的,所以我国学姐研究的时间并不长,确切地说是在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之后,才得到普遍的关注和重视。但其实这一理论由来已久,这一理论是由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长期审理案子过程中得出并加以完善和发展的。
1、德国的安全关照义务
德国的安全关照义务是德国法院法官不断由判例中推进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我国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的源头是德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该法最初主要用于解决公共道路交通设施上的事故责任归属,随着经济的发展,其范围也不断扩大,“交往安全义务”的概念应运而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合同法领域也逐渐将其视为附随义务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后又逐渐发展出一般注意义务理论。在归责原则上德国侵权法采用的是一元主义,认为某一行为只有在符合主观过错客观违法的情形下才产生侵权赔偿责任,而判断违法性的标准是结果是否违法。随着第三者侵权的出现,不作为责任的范围被扩大,单一的过错责任并不足以解决危险事故在客观违法性及主观可归责性问题上遇到的难题。一些特殊的无过错责任也被纳入到不作为责任中去。
2、法国的保安义务
不同于德国的判例确定保安义务,19世纪末,深受第二次工业影响,法国的工业迅速发展,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则处于较为弱势地位,难以通过传统过错原则寻求救济。为了促进工业的继续发展,保护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变得异常重要。1898年4月9 日法国最高法院在紧急出台的关于劳动灾害的法律中确定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归责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一旦雇员在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雇主责备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受害人证明,如果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此后,法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适用范围扩张到了于合同之中,要求合同一方依善良风俗、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义务。此外,法国在诉讼中采用的是合同优先原则,这一点与德国法律正好相反,所以在适用范围上,不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且因为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仅对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负有照顾、安保的义务,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不需要也没有预见可能性,也就没有义务去承担有由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的补充责任。因此在法国的保安义务中,合同义务人并不需要为第三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浅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5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