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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的效⼒认定与法律适⽤(4)

时间:2025-11-18 22:14来源:100822
第⼆,地位平等⽅⾯面,夫妻双⽅在签订协议时地位平等且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丈夫在通 奸时被妻⼦子抓奸在床,于是妻⼦子要求丈夫写下忠诚协议,约

第⼆,地位平等⽅⾯面,夫妻双⽅在签订协议时地位平等且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丈夫在通 奸时被妻⼦子抓奸在床,于是妻⼦子要求丈夫写下忠诚协议,约定“如若再犯净身出户”。此时的 协议应是⽆无效的,协议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妻⼦子没有对丈夫的身体安全造成威 胁,但是对丈夫的精神造成了威胁,就此可认为此种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第三,内容⽅⾯面,⾸首先,协议应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签订的⽬目的在于维持婚姻关系, 单纯赠与协议不属于本⽂讨论对象;其次,不能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免除法律 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婚姻法》第 20 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免除扶养义 务的夫妻财产协议是⽆无效的;最后,不能损害第三⼈利利益、集体利利益或社会公共利利益。当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由法官⾏使⾃自由裁量量权,婚内财产约定以是否侵犯⼤大众的公共感情,挑 战⼈们的道德底线成为判断有⽆无效⼒的标准。笔者认为如果法官根据⼀般⼈的理理性来判断认 为协议是可⾏的,不违反⼈性的,那就应该认可协议的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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