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之定性 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两种争议观点:第⼀,财产⾏为说2,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协议的内容关乎财产的分割,本质仍为财产协议,与是否为夫妻关系⽆无关。夫妻财产协议调整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应适⽤财产法规定。第⼆,附随的身份⾏为说3。台湾学者史 尚宽先⽣生婚姻法上的⾏为分为形成的⾏为、⽀支配的⾏为、附随的⾏为4。从协议的效⼒来看, 婚内财产约定以夫妻身份关系的维持或夫妻身份⾏为的⽣生效为条件,附随于身份⾏为;从协 议的内容来看,协议以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依附于夫妻身份关系,故其性质为附随 的身份⾏为。个⼈⽐较赞同上⾯面的第⼆种观点。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认为:“所有的私法,要做的事情, 有两个⽬目标:(1)财产关系;(2)家庭关系。因此,私法的主要划分是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区 分。”5婚内财产约定既⾮非单纯的财产契约,⼜又⾮非纯粹的身份契约。夫妻间所订⽴的财产协议 作为夫妻⼈身关系的从契约,最为重要的作⽤不是处理理财产关系,⽽在于处理理家庭内部关系, 夫妻双⽅通过协议按照妻⾃自由的意志配置财产,处理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维持和谐的婚姻 关系,所以其性质应为附随于身份⾏为的财产协议,与⼀般的财产协议在法律适⽤上应有所 区别。
之所以要明确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是为了厘清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适⽤。夫妻财产关 系兼具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因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为附随的身份⾏为,故否定了对 于财产法的适⽤,具体将在后⽂展开。
(⼆)婚内财产约定之效⼒要件 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如何?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同,《婚姻法解释(三)》
第 4 条6对婚内财产的分割采取了严格解释的态度,除规定情形之外不能进⾏婚内财产的分割。但只要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合意,双⽅⾃自愿订⽴夫妻财产 约定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协议即有效。
第⼀,在主体⽅⾯面,签订协议的双⽅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协议须为婚姻当事⼈⾃自
2林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 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0、192.
3史尚宽.亲属法论[M]. 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
4史尚宽先⽣生将附随⾏为定义为“以形成的⾏为为前提,附随此等⾏为⽽为之⾏为。”史尚宽.亲属法论[M]. 北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
5程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纠纷案
评释[J].暨南学报,2015,03:49-59.
6《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重⼤大理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为的;(⼆)⼀⽅享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大疾病需要 医治,另⼀⽅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的。
⾏订⽴,不得代理理7。同时双⽅必须已经具有夫妻关系,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即协议也⽆无效。 若对引⼊入案例例中的协议当事⼈进⾏变动,李李某某和唐某甲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双⽅签
订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之后未进⾏产权变更更登记,后来唐某甲死亡,唐某作为遗产继承⼈获 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李某某对房屋只有债权请求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为夫妻身份的改 变,结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婚内财产约定的效⼒认定与法律适⽤(3):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2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