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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我国夫妻财产协议之⽴法突破与完善 9
(⼀)关于协议的效⼒——确⽴独创式的⽴法例例 9
(⼆)关于减少纠纷——提⾼高缔约当事⼈的权利利意识 10
(三)关于协议的性质——承认婚内财产约定的身份性 10
(四)关于法律适⽤——财产法在身份法领域应保持谦抑性 10
结语 11
参考⽂献 12
致谢 13
引⾔言
随着家庭富余财产的增多,婚姻当事⼈通过财产协议的⽅式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已属 常态。概因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约定之⽴法不明,夫妻财产协议之争⼀直因效⼒、适法等问 题困扰学界及实务界。如果不能厘清婚内财产约定的效⼒与法律适⽤问题,将会导致⼤大量量夫 妻财产纠纷难以解决,笔者以下例例为引:
(⼀)事实概要 唐某甲与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感情破裂,但为了不影响孩⼦子,双⽅签订分居协议,
约定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两处房产归属妻⼦子,但未办理理变更更登记,后唐某甲死亡。唐某是唐 某甲与前妻的⼥女女⼉儿,唐某主张对前两处房产享有继承权。协商未成,唐某起诉李李某某。1
原告唐某认为,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属于其个⼈财产,唐某依法享有继承 权。被告李李某某则认为唐某甲已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将房产赠与给李李某某,为李李某某个⼈财产, 唐某⽆无法继承。
(⼆)判决摘要
法院 判决结果 判决理理由
⼀审法院 原告胜诉 本案应适⽤《物权法》。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生 效原则,协议签订后夫妻双⽅并未变更更房屋产权 登记,故房产仍归属于唐某甲,原告有权继承。
⼆审法院 原告败诉 双⽅签订的协议为婚内财产约定,其属于⾮非基于
法律⾏为的物权变动,对双⽅具有约束⼒,原告
⾮非为交易易中的第三⼈,故优先保护事实物权⼈,
房产已归属于被告,原告⽆无权继承。
(三)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审、⼆审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就是因为对分居协议的性质判定有争议。
⼀审法院认为双⽅签订的协议属于⼀般的赠与合同,不经过物权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
⼆审法院认为协议以夫妻身份为前提,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引起的物权变 动属于⾮非基于法律⾏为的物权变动,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无须物权登记就可在夫 妻内部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笔者将具体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效⼒认定 与法律适⽤.
⼀、婚内财产约定之定性与法律效⼒
以夫妻身份为前提签订的夫妻财产契约,⽬目的在于维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包括婚内财产 约定、约定财产制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所提到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签订的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不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 产进⾏约定,此类协议签订的⼀般⽬目的是为了更更好得维持婚姻关系,若仅从⼀般财产契约的⻆角度考虑协议的效⼒则会背离婚姻法的家庭本位。 婚内财产约定的效⼒认定与法律适⽤(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62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