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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2)

时间:2025-06-14 10:25来源:99973
一、我国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探索和困境 (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立法发展 2003年10月,我国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此暂行办

一、我国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探索和困境

(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立法发展

2003年10月,我国颁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可谓我国对公司债券保护制度的首次探索,该办法确立了 “债权代理人”制度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债权代理人的聘请、义务、运作和法律责任,为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此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首次正式提出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并将该制度上升为强制性规范 。其对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集中规定见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这一章。这两个办法现均已失效。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制度,是我国关于此项制度现行效力级别最高的规定。相较于《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补充。此后,又颁行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针对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另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5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5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中也有相关规定。

总体而言,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我国正经历着不断细化、完善的过程,立法从任职资格、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关系、受托管理协议的载明事项等多方面内容对受托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自2007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首次提出以来,现如今已十余年,关于债券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立法中一直未予以明确,这也是造成实践中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债券受托管理人消极被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相较于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并不理想。

首先,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实践中,公司债发行过程中往往重视债券的承销,而轻视发行之后的受托管理,这导致受托管理流于形式,对违约现象的处理不到位、不及时。2014年,“11超日债”无法按期全额支付利息,成为国内第一单债券违约事件。此后,债券市场违约状况不断,违约主体从民企到国企,违约程度从无法兑付至本息违约。2015年4月,中科云网“ST湘鄂债”宣布公司债本金违约,其资金缺口高达两亿元。单从2015-2016年看,就有24起公司债违约事件发生,违约金额合计41.7亿元 ,我国债券市场步入违约常态化。可见,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与制度设立之初的想法相去甚远,并未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监督发行人并及时采取行动的作用。

其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冷漠被动,又缺少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以“11超日债”债券违约事件为例,2012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上市交易募集共10亿元。短短不到两年,该公司于2014年发布公告称无法全额支付当期利息,被市场定义为实质性违约。在其发行过程中,公司多次推迟年报发布日期,频频修改业绩报告,而且利润相差甚大。然而作为其保荐机构兼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却坚称公司不存在业绩造假。而后,11超日债债权人成立维权联络小组,征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授权,希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冷漠与被动。即便如此,作为保荐人兼受托管理人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欺诈及失职行为,并未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在其他债券违约的案件中,也缺少债券受托人因不当履行义务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 论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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