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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框架内的生育权是身份权 7
(二)生育权在夫妻间表现为平等的身份权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引言
生育贯穿人类的发展历史,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它不仅是人的自然属性与对自己生命延续的本质追求,也是我们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延续和发展的基础所在。与大多数制度的形成一样,生育在一开始作为在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存在,是经过逐渐的演变才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但是,生育的权利化再到成为一项法律权利的过程却比较短暂,直到在19世纪的西方女权运动中生育才显示出权利化的端倪,在之后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中逐渐完善。同样,关于生育权的理论研究也出现得较晚,国际上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才在国际会议中以国际人权文件的形式正式确立生育权这一概念,国内研究的起步则更晚。不过,起步虽晚,随着人们开始关注现实生活中关于生育的种种冲突,比如在妻子不愿生育的情况下,丈夫有没有生育权、是否能依据生育权要求妻子生育,又比如单身女性想通过医院的精子库借助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她是否具有生育权、是否被允许通过这种方式生育等。这些在生育权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对生育权的重视,以论文为主要形式的关于生育权理论的研究逐渐多了起来。直到现在,生育权问题在学术界中已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但依旧热度不减。究其原因,主要是到目前为止在生育权的主体归属、内容、限制以及侵权认定上仍未有明确规定,导致了对生活中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在主体方面,单身女性或同性伴侣是否享有生育权;在内容方面,生育权主体是否有自主决定采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能等问题。而以上争论的核心就是关于生育权的性质究竟是人格权还是是身份权。但是这个问题目前并未被解决,国内针对生育权性质问题的专门研究至今只有二十几篇,发表频率低,平均每年只有一篇左右,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对生育权的性质提出一些观点与看法,为生育权性质研究献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言。
一、生育权的性质之争
对于生育权的性质这一议题,学术界中的观念莫衷一是,学者们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为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集中在民事权利之下的生育权性质之争),由此大致形成四种观点:宪法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身份权说和人格权说。虽然本文对于生育权性质的探究是框定在民事权利的范围之内,但为了使论述更加全面,下文同时对宪法权利说也作了说明。
(一)宪法权利说与民事权利说
1、宪法权利说(或人权说)
“宪法权利说”或者是“人权说”,着眼于生育作为人类的本能与自然属性之一,具有不可被剥夺的特点,除此之外,还基于个人的生育行为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与意义。在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看来,生育作为种族繁衍的重要手段,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类社会各方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离开了生育,人类社会不仅没有未来,也必将走向灭亡、不复存在。因此,生育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他们的主要依据在于,国际上早在1968年通过的的人权文件《德黑兰宣言》中就将生育视作一项基本人权,具体内容是父母能在负责的基础上自由决定生育的子女人数与生育时间间隔,在此之后还有多份人权文件支持了这一观点 。 民事权利视野下的生育权性质研究(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