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规定
2.4.1针对十大行业的加速折旧政策优惠
根据财税〔2014〕75的规定,生物、专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在2014年 1月1日后购买新固定资产后,能够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针对上述行业里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足100万元的,可以在购入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而影响到利润;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缩短年限法或者是加速折旧的方法。
2.4.2针对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优惠
根据财税〔2014〕75规定,对于各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足100万元的,可以在购入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而影响到利润;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缩短年限法或者是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税〔2014〕75规定,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允许将其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实际中,企业还是存在着大量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这一政策的颁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财务在固定资产盘点、折旧方面的工作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研究以航天科技为例(5):http://www.chuibin.com/kuaiji/lunwen_2061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