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财产保险索赔权转让的理论分析
(一)在实践中财产保险索赔权转让的原因
“保户”之所以会转让索赔权,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索赔难,而索赔难的原因是多重的。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1、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2、保险合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3、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1.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
保险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专业性较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面对保险合同里大量的专业名词和格式条款,被保险人容易因专业知识的缺乏、错误的理解出现索赔困难。同时,办理理赔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不仅是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涉及面宽广,还在于构成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 这也就要求处理保险理赔的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但是,大多数的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往往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这也就导致在面对一些比较复杂的理赔案件,部分理赔人员不能及时处理导致理赔拖沓。 因此,社会上出现了专门的保险索赔公司,被保险人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以此更快的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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