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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转化型抢劫的简要概述
抢劫罪作为一类历史悠久的自然犯罪,它发案概率非常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基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等同,所以我国法律将其拟制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作为普通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犯罪构成的复杂性与概括性以及外在表现形式的相异性,导致许多细致问题被忽视,同时学界缺乏对其系统深入的研究使得转化型抢劫罪从其制定以来就有不同的见解,如何把握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也就显得十分重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为了求得法律与现实的平衡、追求实质正义理念而诞生。研究转化型抢劫罪我们必须要做到对该罪的立法现状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现状
1.国内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现状
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其并不是立法者凭空构造出来的,它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现状、法制建设的推进而确立的。《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同时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一系列解释。
2.域外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括
不仅我国对抢劫罪的转化型态有一定的规定,域外各国对此的规定也非常多。在美国的法律中,事后抢劫一般被当作两个罪进行处理,但这也并不绝对,有很多时候判例和法律会得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日本的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得手后为了继续占有该财务、逃避抓捕或者为了掩埋赃物而实施的一系列的暴力和胁迫行为,构成抢劫罪;意大利等国家虽然在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但转化型抢劫罪在其学界存在许多刑法理论学说。
3. 域内外转化型抢劫罪之比较
首先,国内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十分详细而且其还有细密、严谨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定;域外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过于粗糙,立法技术相对简单。其次,国内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在对一般抢劫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后又另设条款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域外转化型抢劫罪大多规定在强盗罪的条款中。再次,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国内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域外不同的国家则有不同的要求,意大利要求“立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德国要求犯罪分子必须是“现行犯”,日本和韩国对此未做要求。另外,国内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要求须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目的;域外则有不同的规定,意大利要求出于保持占有的目的,德国要求出于保护占有或免受刑罚的目的。最后,国内对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做了具体的限制即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导致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后果;域外大多数国家对暴力程度并没有做出任何限制。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实质评价
“转化型抢劫罪”这一术语是我国学术界对它的一种理论上的称谓,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明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但却给予二者相同的法律后果,以求实现制约该种法律行为的目的。 转化型抢劫罪在我国通常是指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其拟制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得先前行为发生转化,最终将直接导致犯罪性质发生变化。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与体系重构(2):http://www.chuibin.com/faxue/lunwen_205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