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比较优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比较优势
农村金融是“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户借贷难问题已成为“三农问题”中最为迫切的一个方面。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特点,农业生产会因气候、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带来信贷投入的较大风险。因此农村商业性的正规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一般要求农户提供各种担保,但由于农户缺乏有效的担保(土地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品),正规金融机构经常以控制信贷风险为由,降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抑制了农户贷款有效需求。而非正规金融机构是依赖于邻里间、亲朋好友间的相互信赖,不需要抵押品,满足了农户的信贷需求。据估算,近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已达到2001.03-2750.31亿元,同时,农民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融资需求越来越依赖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可见,农户借贷更多地还是选择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渠道。本文主要是从农户对资金的需求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并说明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非正规金融指的是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此类金融机构主要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特点。而正规金融则是指在国家银监会监管下的法定的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对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融资行为。
一、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和农户对资金需求的内生性扩张,使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
(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置不能满足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需求.
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的撤、并农村地区的分支机构后,农村信用社也大量裁减了乡镇以下的机构,加之农业发展银行机构有限,邮政储蓄业务发展缓慢,无力对农村新型组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国有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收益低、风险高的农业领域,农村信用社将大量资金用于资金市场投资,造成农村信贷资金流失,导致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信贷供给出现缺口,形成“贷款难”的局面。
(二)农村资金需求的内生性扩张.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产生了内生性的扩张,主要表现为需求总量的扩张和需求结构的调整,需求的扩张必然要求金融部门提供更为多样、更为复杂的金融服务,但现有的正规金融部门不能满足农户需求的增长,这也是非正规机构发展的一个原因。
由于近几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推出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生产投入也不断加大。
另一方面表现为,随着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不单立足于传统农业的投资,开始转向农产品的加工生产,随着农村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各类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生产规模也迅速扩大,还有一部分农户从事非农生产如经商、运输等,为了应付资金的投入和周转,农户往往对贷款产生了一定的需求。
据调查,现阶段农户的需求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不少农民不再满足一些简单的生活性消费,而是到交通便利的城镇购房,追求更加高档和舒适生活的消费,这也构成了大量的资金需求。
农户的需求的扩张和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但由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需要申请、审批、抵押品评估等一些系列繁琐的程序,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不能有效地满足农户的需求,所以农户倾向于效率高的民间借贷。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有法可依.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以看出,《合同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们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确认了民间借贷利息在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都受到法律保护,确认了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生效。因此,约定有息借贷但不超越司法解释所定范围的高利贷款并不违法,一个企业向一个公民或者多个公民借贷也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也是有法可依的,有它存在的法律环境。
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
由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基于农户间的相互信任,而且农户比较注重在邻里间的声誉,一旦违约,将会因声名狼藉、恶劣的信用而遭到邻里的谴责甚至排斥,同时也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所以履行合约的可靠性高,同时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非正规金融的借款手续比较简便,附加条件也比较少,不需要提供抵押物,一般只需打个便条有时甚至只需要口头协议就可以了,而不像正规金融机构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审批,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这也为农户取得贷款带来了便利。
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没有固定的利率水平,一般是视借款与贷款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还有借款人在邻里间的信用而定,如果借款的用途是看病、办丧事等急用,有时甚至都不收利息,这种灵活的利率制度符合了农村的生活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
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期限是按需而定的,且付息方式也比较灵活(有多少就还多少,没有固定的期限),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最短要一个月,最长只能一年的期限,并且只能按年或按月还的规定,更能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求。
在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垄断或准垄断地位,缺乏金融创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给正规金融机构引入竞争,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扩大金融服务供给,促进农村利率更加市场化。同时在一些正规金融不能触及的地区(比较偏远的贫困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空白。在很大的程度上为农户的信贷需求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建议和对策.
当然,现在非正规金融由于不在国家的监管之内,没有现行的法律作为保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引导,使一些非法的金融活动如高利贷、金融诈骗有机可乘,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应出台一些措施和办法,鼓励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一)可以建立一个正式允许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规则框架,该框架必须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最小化。比如可以制定一些法律赋予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规范它的运作程序,像台湾省把民间借贷的运作程序进行了修正,写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民间借贷,而是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行,减少金融风险。这种做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征税,可以通过税收和金融备案来了解民间融资的信息,当然,为了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税率可以有一定差异,对效益不同的机构,应考虑不同的税率。
(三)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对其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开展一定的业务,如:债券、股票、基金等,从而来引导农村人口的新的投资的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政府对那些发展比较好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比如政府可以直接把一部分农村的基本设施建设贷款或者扶贫开发贷款拨给运行和管理得比较好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完成对农户脱贫的启动资金的支持。
(五)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和引导,使非正规金融机构规范化,当它们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可以考虑把它们纳入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范围,使它们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才能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六)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来降低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息的搜寻成本,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弥补自身的资金缺陷,从而更有效地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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