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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文献综述(4)
(一) 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1.分清过失和欺诈
过失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合理的执业谨慎。而欺诈是以欺诈和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也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不良动机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过失重要区别的标志。注册会计师对于过失和欺作均应承担责任,但受到的惩罚轻重不一,承担的责任的类型和程度不同。客户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能够证明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关系。这个证明可以由专家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及司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出,对于过失有无,过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有利于有关部门作出公正且公平的判决。
2.分清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同为过失,但程度不同。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重大过失是指连基础的职业的谨慎都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业务。正确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责任的认定
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会计责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却常常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只重视审计责任,甚至将企业的兴衰成败都规咎于注册会计师,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管理当局的侥幸心理。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受审计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监督和行政权,只能凭经济鉴定来验证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上要求的一贯性和合法性原则,是否准确完整,不可能作出百分之百的保证,也不可能对会计报表的差错和遗漏负全部责任。通常,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了审计程序后,在出具审计意见时会使用“合理确信”、 “在所有重大方面”等谨慎用语。但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以为审计意见书就是保证书,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作出了书面的承诺,就应负全部责任。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加深了彼此双方沟通的难度,使注册会计师陷入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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