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制度的存在其实都依赖于法律体系中法条的支撑,虽然由上述的法条分析来看,对于直接请求权的规定相当不“直接”,也自然没有一些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那么明确,但是很多制度的发展都需要一个长久而缓慢的过程,也不能因为急于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而急功近利的做出一些太过前卫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其实也是正处在一个过渡期,一方面关注到了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第三人享有了一个受限的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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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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