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集中抓好新泰市、宁阳县两个省级试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以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2010年初在全市全面展开,年底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2011-2013年,全面完成配套改革,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改革步骤
(一)准备工作。市政府成立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建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层层签《林改责任书》,明确改革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林改培训班,培训相关政策法规、操作规程。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帐、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制定方案。以村(组)为单位,对林地和林木资源、经营主体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地调查摸底,逐一填写调查表格,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
县(市、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工作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报省、市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勘界确权
1、制定承包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造林绿化及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适宜分户经营的,要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经履行有关程序,可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落实经营主体;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要督促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2、签订承包合同。对新落实或重新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要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对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签订合同的,依法补签统一规范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对已经落实经营主体并签订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不完善的,在稳定原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换签统一规范的林地、林木承包合同。生态公益林划定之前已经承包到户的,要针对新情况和原有承包合同存在的问题,重新换签统一规范式样的管护合同。
对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连同《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3、实地勘界确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4、争议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及时调处化解,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所有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均需明晰权属后勘界确权。
(四)建档发证阶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对完成勘界确权的林地、林木进行核实登记,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因林地征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林权灭失的,依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重新换发新版《林权证》,原发放的有关林业权属凭证一律自行失效。
市、县、乡、村四级建立林权档案,实行集中管理,配备专门库房或专柜,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五)总结验收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认真开展自查,搞好工作总结。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三、配套改革
(一)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制订《泰安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交易服务平台。今后,森林资源交易流转须进入产权交易有形市场进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
(二)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市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随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
(四)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等新机制。探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推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机制,深入基层指导和推进改革。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在保护森林资源,杜绝乱砍滥伐,搞好政策引导,保护农民利益,提供技术服务中发挥应有作用,把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沟通协调的日常工作做实做好。县乡两级要按照"乡乡有工作队、村村有指导员"的要求,从有关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工作队,入乡进村靠上指导。
(二)强化监督检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落实林改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林改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并负责落实,要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 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搞好宣传和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尽知。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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